| 关于进一步明确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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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15:56:13  |
赣市规建字〔2006〕16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单位、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
我市实施《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暂行规定》(赣市规建字[2006]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遏制串标、围标、挂靠、恶意低价抢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动向以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的问题。因此,为完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经我局与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修改与完善《暂行规定》
(一)修改《暂行规定》第10条。《暂行规定》第10条第(二)点原为“其余投标人中在18个月内有获得国家级、本省级、本市级优良工程奖(从证书标注之日起计算至开标之日止)且拟派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为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增补为入围投标人”,改为“其余投标人在30个月内有获得国家级优良工程奖、24个月内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18个月内获得江西省级优良工程奖、12个月内赣州市级优良工程奖(凭获奖证书和颁奖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确认且获奖证书与颁奖文件内容必须相一致,不一致的无效;时间从证书或颁奖文件标注之日起计算至开标之日止)且拟派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为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增补为入围投标人”。
(二)《暂行规定》中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下浮系数K值仅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并公布其K值。
(三)严格工程预算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预算报审资料,其中工程预算书应加盖招标人和预算编制单位的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财政部门接收后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工程预算审核开始时间为完整的工程预算资料接受时间。
提交的工程预算报审资料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概算资料;
3、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4、完整的工程预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或图形算量文件电子版(如广联达、神机妙算、鲁班等)以及有关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价格清单;
6、其它与工程预算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审核后,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招标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完毕后,方能办理招标告知手续。
(四)各县(市、区)招标投标信息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的发布。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督机构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领取分配到的网站管理后台密码,自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中标公示、通知等相关信息,并对其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督,并符合下列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
县(市)招标公告上传标题统一格式为:县(市)拼音缩写+年份(二位)+流水号(三位)+县(市)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如南康市2006年第3个上传公告项目发布标题为:NK06003南康市×××工程招标公告。
各投标人对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建设工程—疑问”栏内的留言板上留言,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全面、准确的答复,答复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布。
中心城区招标投标的有关公告、答疑、公示、通知等信息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均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潜在投标人均须按时查看,未按时查看的,视同认可。
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联系电话为:8390878,网站网址为:WWW.GZZBTBZX.COM
(五)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原件应随同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没有收据原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归属于招标人。
二、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事项
(一)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工作
1、招标人对其编写、提供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做好解释工作。
2、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售招标文件,并出具收据。开标的当日,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出具的收据,开具正式发票。
3、招标人应当在开标15日(200万以下工程7日)前将已在相关部门办妥的《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送一份有形建筑市场,以便于其统一安排场所。
4、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潜在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转至招标人指定帐户。招标人应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取得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是否已到帐、资金转出户头名称及地点以及到帐时间等。提交现金或未从潜在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转出的无效。
5、投标文件的接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负责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件,并应当时当场向递交人出具接收凭证,同时对投标文件按递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接收凭证应当包括:投标人名称、密封件数、各标件名称、购买招标文件凭证、投标文件接收编号、递交人姓名、递交时间、地点、接收人签名等内容。接收凭证一式三份,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各一份。
接收人对已接收的密封件应当列表登记,妥善保管物件,严防丢失、串换、偷盗等现象发生。接收人必须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所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6、招标人应当对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形建筑市场和监督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登记,指派专人对开标过程所涉及的程序、事项、内容等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详细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指派专人在开标会议现场列表登记、核实、查验各投标人参会人员的身份、职务、证件等招标文件要求查验的证件资料,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应当签名。
7、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当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以下内容:投标总报价、工期、质量、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投标报价编制人等内容。
8、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开标前的2小时内(异地抽取的24小时内),由招标人指定的专人在有形建筑市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9、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派员到评标场所介绍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未经评标委员会许可,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10、招标人应做好抽签用签(包括抽签顺序签、入围不入围签)并列表登记、签字。
招标人应对申请增补入围的投标人的有关获奖证书和相关文件、项目经理原件(含复印件)进行列表登记并交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移送评标委员会查询核(查)验。核(查)验结果由招标人及时在开标现场当众予以宣布。
11、招标人应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评标表格、相关资料及必要的设备、工具等。
12、招标人对除评标结果以外的所有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13、招标人应对开标、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接受监督机构的查询、调阅;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但不得早于《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备案日。
(二)投标人工作
1、投标人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网站提出和查看答疑、招标文件补遗、修正、公示、通知等,否则视同认可并完全理解招标人的意思。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接收人。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携带有关证书、资料原件(含复印件)按时参加开标会。投标报价编制人有责任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否则将视同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4、投标人必须在资格标袋中提交投标承诺书;经查实投标人有弄虚作假、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5、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应当有办公固定电话,帐户必须是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基本帐户。
6、投标人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予受理。其投诉经查证不实的,记录其不良行为,涉及诽谤、诬告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
1、有形建筑市场应当负责开标评标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公布开标场所纪律,维护开标场所的秩序,及时制止喧吵、闹事等行为,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应对会场突发事件。
2、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应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建立电话语音录音系统,并妥善保管监控资料;开、评标工作暂停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将投标文件暂时封存。
3、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指派人员负责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软件操作工作,并负责当场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会。
通知的主要内容应为:专家到会的时间、具体地点、携带证件名称。通知中不得透露工程项目名称概况及招标人名称等其它应保密的内容。
4、有形建筑市场应当负责对进入评标监标区域的有关人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招投标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派人核实、登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出入情况;统一保管通讯工具或设置信号屏蔽系统,切断评标区域内外的通讯联系;开标场所与评标场所之间的所有联络和书面资料(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等)的移送。
5、有形建筑市场有关工作人员对除评标结果以外的所有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评标委员会工作
1、评标专家应按有形建筑市场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评标,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期间不得中途退场。
2、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应当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工作中的组织、联系、协调和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包括废标阶段、废标理由、依据等内容);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对于废标处理的,其理由、事实及依据应当详实、充足,并应经评标委员会集体核实研究、表决、签名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工作方能结束。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除评标结果以外的所有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五)招投标监督机构工作
1、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对开标、评标实施全程监督,并作好监督记录;监督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监督人员对除评标结果以外的所有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2、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分析废标情况,并将废标原因公布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供今后招投标人学习、提高。
3、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统一全市招标、投标、评标文本格式,并根据情况发展不断改进、完善;负责联系协调招标投标软件企业,不断改进、完善招标、投标、评标软件系统。
4、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招标条件的证件、资料,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不得准予其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进一步明确 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 有关事项 通知
抄报:江西省建设,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抄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招标办。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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