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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信息参考第3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16:22:45
                                                                           第3期 
                                                                      2007年7月09日 
   ———————————————————————————————————————————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中的部分解释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日益完善,有效地规范了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建设部分别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了使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讲解》一书。该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俗易懂。面向普通群众,力求简明扼要,以通俗的语言来解答法律性和专业性问题。二是实用性强。针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解答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涵盖面广。从城镇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入手,内容涉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估价、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等多个方面,同时收录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以及部分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丰富。该书既适合普通群众特别是被拆迁人阅读,又可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拆迁法规、政策的重要参考书。


  一、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时,有权向估价机构咨询,而估价机构有义务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选用的估价方法、影响房地产评估价因素的修正参数的选取,以及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权属状况、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所处楼层、朝向、使用年限、格局、设备等因素的确定依据,拆迁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作重点说明。

 
   二、拆迁估价复估和技术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申请复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缴纳。估价存在技术问题的,复估和技术鉴定费用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


    三、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解释及估价结果仍有异议的,依据《估价指导意见》有以下解决方式:一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二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另行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三是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合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四、拆迁估价的方法有哪些? 
  
   拆迁估价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

  市场比较法是将被拆迁房屋(估价对象)与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通过对这些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做适当的修正和调整,以此求取被拆迁房屋的客观合理市场价格的方法。市场法主要适用于有交易实例的房屋价格评估,拆迁评估一般应选用市场法。运用市场法进行拆迁估价时,要收集尽可能多的真实交易实例,从真实交易实例中选取与被拆迁房屋类似、成交时点和被拆迁房屋核准拆迁时点接近、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价格的可比实例。

  收益还原法是预计被拆迁房屋的未来收益,然后将其转换为价值,以此估算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格的方法。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如商店、写字楼、餐馆等。

  成本法是求取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扣减折旧,以此求取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格。房屋的成本构成一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开发利润。成本法特别适用于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如学校、医院、工厂等。

 
    五、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为什么?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闪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房屋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自行拆除,没有拆作的,成为违法建筑。因此,拆迁人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适当补偿也就是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六、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为什么要先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因此无法进行补偿安置。根据《条例》29条要求,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并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的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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