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局长邮箱
首页 | 本局概况 | 新闻中心 | 政务公开 | 寻乌建设 | 安全在线 | 信息动态 | 政策法规 | 招商引资 | 局属单位 | 下载中心 | 会员中心 | 访客留言
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寻乌县建设局 >> 文章中心 >> 新闻中心 >> 建设新闻 >> 正文
   
解析住房公积金三大质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16:41:52
    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议论甚多。现就其来龙去脉和行业经常提出的几个问题,与业界共同探讨。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在“房改”进程中推行的。1994年7月颁布的国发43号文中,作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决定。通过多年实践,可以认识到推行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居民住房难问题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截至2006年5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0831亿元,缴存余额6864亿元,提取总额3967亿元,个人贷款总额5194亿元,个人贷款余额3967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已超过1亿人,当前实缴人数6245万人。通过这些年在实践中的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在不断健全。 

  但是对于住房公积金,行业中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0多年来,广大中低收入者“购房难”现象并未明显改善,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何在? 

  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国采取的各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作用,同时也在缩短这个渐进的过程。但是,作为解决整个住房问题的核心,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项重大举措,每项都只能发挥其“份内”的重要作用,不能要求一项举措就能“包打天下”解决所有住房问题。 

  应该看到,在我国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项重大举措中,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成绩相当突出,主要表现是:其一,发展比较快。至今已有1亿人次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我国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二,重要作用已开始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户数约占城市住户的15%至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累计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其三,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既表现为参加人数呈逐步增长的趋势,又表现在缴存率也呈逐步提高的趋势。其四,前景广阔。 

  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有人提出,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当年住房严重短缺和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现在这两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且公积金又经常出问题,因而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并把它纳入职工工资。 

  这个观点认为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第一个原因是住房严重短缺,这是个错误的看法。从错误的原因中推论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结论,当然也就缺乏根据。此观点还认为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第二个原因是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这种说法曾经有人用过,但因其不全面、不准确,早已被弃而不用。过去实行的低工资制度,是一个各种消费含量都过少的工资制度。为此,国家对人民的衣、食、住、行都要进行补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人们开始发现,逐步提高人民收入对衣、食、住、行的影响不是同等的。这些年,国家因人民收入提高而逐步取消了对衣、食、行的补贴,人民也有能力承受。至于住房,虽然国家采取了许多社会保障措施,广大中低收入者仍然存在“购房难”的问题。事实证明,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也就不能依此做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结论。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条不能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其一,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既要采取多种措施,又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也是一个只能在长时期内加强、不能取消的措施。其二,虽然住房公积金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它还处于“初级”阶段,其重要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对于已经显露成绩的“新生事物”,理应大力促其继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应促其“夭折”于初级阶段。其三,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储蓄和单位拨付。只有由政府开支的公务员和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由政府拨付,政府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还能产生巩固公务员(含少数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作用。对这种政府支出不多又有利于民的举措,应持欢迎和支持态度。其四,纳入工资不是好办法。目前广大中低收入者还处于收入相对过低的境地,把只占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其绝对总数仍然会相当低。经过一段时间,这些钱就会被物价上涨所抵消。而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突出优点,就是它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一是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而提高,二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提高而提高。这“两个提高”的优点使它能“与时俱进”地、长期地产生积极作用。这个优点正好与纳入工资的缺点相对应。其五、有人还提出一个取消的理由,就是住房公积金领域发生了一些挪用、腐败、诈骗等案件。对这些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积极认真地去解决,而不能出了问题就取消它。另一方面,必须积极认真地去解决。因为挪用、腐败、诈骗等案件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蚀剂”,如任其发展泛滥,就会严重地伤害住房公积金的“机体”,甚至关系其生死存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因此,继续下大力气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堵塞产生腐败和其他弊端的漏洞,是保证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有人认为,住房社会保障的原则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而住房公积金却是工资越高,“同补”越多。这是否妥当? 

  关于这个问题,几年前专家就进行了讨论。提出的一个“合理化建议”是,住房公积金的“同补”以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为界。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同补”到平均工资为止,避免出现工资越高“同补”越多的问题。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在“同补”的基础上,有级差的增补一定的百分比,以体现对低收入者多补的政策,也以“同补”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为限。但因当时住房公积金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家认为重点在于致力于推动起步。相对而言,“同补”较易操作,不宜提出一个较难操作的方法,没有经过实践考验的“合理化建议”因而暂时作罢。现在旧事重提,只是希望更多同仁来研究这个问题。当年的“合理化建议”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相信会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

                                        作者: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包宗华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省新农村建设农民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
    形势、制度与“公布住房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
    关于印发寻乌县解决城市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关于批准公布《寻乌县县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刊登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建设局    技术支持:中国互联东方  赣ICP备050000000号
    地  址:江西寻乌长宁镇中山东路7号  电话/传真:0797- 2843471   网址:http://www.xwjs.gov.cn  E-mail:lzr347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