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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16:18:5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我省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行为逐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建筑业保持了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影响了全省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公开、公平、公正。为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建筑市场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本省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投标前办理备案手续和交纳押金;外省施工企业在省建设厅办理进赣备案登记手续后,凭省厅核发的备案通知书直接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一)加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逐步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由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暂押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上岗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鼓励有实力的外省施工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在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外省进赣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1、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原则上总承包企业不低于200平方米,专业企业不低于100平方米。外省施工企业第一次办理进赣备案登记时,其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必须本人来赣,向省建设厅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在我省办理进赣备案登记、从事建筑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省建设厅处罚。同时,必须向省建设厅报送《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本企业指定的进赣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上岗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其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一套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和《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的电子文档。进赣人员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必须将在我省使用的所有印鉴报省建设厅备案,指定1-2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并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省建设厅备案,不属全权委托的不予备案。法人委托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且提供其劳动聘用合同。

    2、外省企业施工人员在赣期间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办理进赣备案登记时企业须出具在赣施工人员遵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做好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部长令)相关规定,外省施工企业到我省参加工程投标须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外省施工企业禁止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3、外省施工企业办理进赣投标备案手续时,备案材料提供的人员必须是在省建设厅进行备案登记的驻赣的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予认可。省建设厅在核发的进赣备案通知书上注明参加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人员的姓名。

    4、为方便外来施工企业进赣参加投标活动,防止挂靠、转包、围标等现象发生,外省施工企业进赣参加工程投标时,由企业每参加一个工程投标备案交纳2万元保证金改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并从其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企业开户银行帐户上一次性汇出。企业退出江西市场且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该保证金全额退还。

    5、做好外省施工企业进赣备案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网上信息发布,逐步建立外省进赣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外省施工企业进赣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企业办理备案的相关信息,省建设厅将在《江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JXJSXX.NET)上公布,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三)加强中标后的监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中标单位的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进赣备案登记情况一致,防止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标〔2002〕12号)规定,每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当其负责施工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项目监管部门领回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对市政、装饰、安装等其他工程项目在完成80%工作量后,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项目监管部门领回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

    三、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和诚信

   (一)依法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备案工作,对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等歧视性条款内容的招标文件,要责令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备案,招投标活动不得继续进行。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操纵投标结果,私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约定并从中收取招标人或投标人好处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潜在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材料时应认真核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材料是否有缺页、应提供的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当场确认,出具确认投标资格预审材料齐全或缺项的签收证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对与建设单位、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操纵投标结果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清除出我省建筑市场直至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出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与企业投标资格预审材料、投标文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副本序号不对应的,即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的前14位证书编号相同,而“-”之后的副本序号不同,只要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予以认可。

    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制度、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运作机制,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促进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承发包活动的严肃、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入围单位在参加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帐户汇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

   (二)招标报名和工程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提供其劳动聘用合同。

   (三)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赣建字[2004]8号)规定进行编制。

    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建筑市场稽查和曝光制度。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受理、查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转包,相互串通、操纵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歧视和排斥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不达标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内外施工企业,由工程项目所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外省进赣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处理建议报我厅,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其在我省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清出我省建筑市场直至报建设部或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不按规定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的责令纠正。

   (四)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和资金不落实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单位,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故意拖延工程竣工结算而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地已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通过依法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严肃查处建筑市场弄虚作假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有效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朝着统一开放、规范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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