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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16:21:02
                                       寻发[2004]11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 

  一、服务方面

    第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即每个外来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管理,都由一个引进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内联企业所有证照统一由外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三资企业”证照由县外经贸局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和我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即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县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中心核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中心出具收费通知书,统一到中心收费窗口缴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钩扶持和警企联系制度。对现有年纳税1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加工企业,分别安排1名县级领导挂钩扶持和派出1名公安干警挂点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人员,在其子女入托、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不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县委、县政府发给“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并为外来投资者个人发放“外来投资者证”,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证”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持牌的企业和持证个人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授予寻乌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车,经县政府批准免交本县范围内的过路费,其所有车辆在我县境内一般违章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一时达不到规定设立登记条件的核发6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高危、高污染项目除外)。 

    二、税收方面

    第十条 凡在我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2、迁入本县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按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3、投资本县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第十二条 对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度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 

    三、用地方面

    第十四条 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配套生活用地占生产用地面积的15%以内的,参照同一区域生产用地价格。 

    第十五条 对于支付土地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用地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一般生产性企业按10%;

    2、投资本县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20%;

    3、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县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以及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按30%;

    4、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40%。 

    第十七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业如果停办或撤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参照有关政策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在工业园租用厂房的,月租金第1—4年分别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4元计算,5年后一律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 

    四、规费方面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在县工商局注册的登记注册费按标准的50%收取,个私协会会员费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条 实行《寻乌县外来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寻乌县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生产性项目免收县级地方性规费,其它项目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卡外规费,企业可拒缴。 

    五、水电方面

    第二十一条 凡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接水,其勘察设计费、通水试水费和分管接头费全免,并由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安装、接水,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经批准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县供电部门免收外来投资企业的工本费、供电贴费、接入系统勘测设计费、接入系统试验费,内部电气工程设计费按50%标准计收。对用电大户按“一厂一策”的办法实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和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在用地、用水、用电、规费方面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确定优惠条件。 

    六、其它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寻乌县以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市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寻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规定 
 
                              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2004-07-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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